江苏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9-03-25浏览次数:

(江大校〔2009〕1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进一步加强研究生课程管理,提高研究生教育管理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研究生课程的增设与取消

  第二条  凡在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目录中列出的课程为研究生课程。未列入的课程不属研究生课程,修课者不计学分。

  第三条  新增设研究生课程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校研究生课程设置基本原则,按照学科培养方案统筹规划。
  (二)有利于拓宽和加深基础理论或能反映学科新理论、新技术、新发展、新动向。
  (三)提交详细的教学大纲,并说明课程特点及增设的必要性。

  第四条  新增设研究生课程应在本学科专家充分研讨、论证的基础上,由学院(中心、研究院、研究所,下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审批通过后列入下一年度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五条  凡连续三年无人选修的课程或因选课人数过少连续三年不开的课程,取消该课程。若需再开,则按新开课程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章  研究生课程教学安排

  第六条  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以下简称培养办)负责安排全校公共课程,各学院负责安排本学院课程。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安排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应结合全校公共课授课时间,科学合理安排本学院课程。对跨学院选修的课程,学院之间要充分协调落实授课任务。课程安排结束后应及时将教学任务书、成绩登记表交给任课教师,并将本学院教学安排汇总表报培养办备案。

  第八条  研究生选课人数低于10人的研究生课程,可由任课教师与研究生共同协商授课时间、地点,各学院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备案。硕士研究生课程选课人数低于5人、博士研究生课程选课人数低于3人原则上不予开课。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一经开出必须按教学计划执行,中途不得随意更改授课时间和地点,因故确需变更授课时间、地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报批。

  第十条  教学大纲是课程管理的主要依据,任课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和考核。

  第四章  研究生选课要求及方法

  第十一条  新入学的研究生应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要求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经指导教师审定、核对合格后方能上网选课。

  第十二条  选课时间及具体要求见《江苏大学研究生网上选课系统使用说明》。

  第十三条  已列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课程原则上不得更改。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改,须经导师同意, 于每学期的前两周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办理课程变更手续,逾期不再受理。凡培养计划中的学位课程一律不得更改。

  第十四条  需异地修课的研究生应提交校外研究生修课申请,经导师、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批。校外授课院校必须是设立研究生院的学校,所学课程必须是与我校培养计划相同或相近的研究生课程。课程学习、考核完毕后,须将加盖该研究生院公章的成绩证明报我校培养办备案,课程学习费用自理。

  第五章  重修与缓考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实行重修制。

  第十六条  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必须重修,不得改选其它课程。重修者应在课程开课学期前两周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办理重修手续,由培养办编入下一年级学习,每门学位课程最多重修2次。

  第十七条  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选择重修或经导师同意改选培养方案内其它课程,但须符合课程结构要求。

  第十八条  对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者,需提出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导师、学院、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准予缓考,随下一年级考核。

  第六章  补 修

  第十九条  同等学力攻读博士学位者应补修两门本学科硕士研究生专业基础或专业学位课程,同等学力及跨学科攻读硕士学位者应补修两门本学科本科主干课程。各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补修人员参加相应课程学习或由教师指导自学,在参加同堂同卷考试合格后,补修成绩方能有效。

  第七章  免 修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可根据培养计划,结合自己入学前的课程学习和自学情况对某门课程提出免修。符合下列情况者可申请免修:
  (一)入学前曾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 与在校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 成绩合格, 并且从取得成绩开始到入学相隔时间不超过四年, 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准予免修, 并承认其学分。
  (二)在TOEFL、IELTS、GRE等外语考试中成绩优秀者或非外语专业研究生持有外语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或入学前四年内在国外(语言与第一外语同语种的国家)连续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者可申请第一外语免修。申请者应在开学后提出免修申请, 报研究生院审定后取得课程学分。

  第八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研究生个人学习计划的课程都必须考核,考核通过后方能取得学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方式。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考查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需要,可采用笔试或论文、读书报告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公共必修课、基础理论课必须以考试方式进行,专业基础或专业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根据课程特点可采用考试或考查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共必修课、基础理论课考核由研究生院负责统一安排。专业基础或专业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考核方式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由任课教师确定,开课学院组织监考并提前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所有课程考核一律应有试卷存档。公共必修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或专业课必须备有A、B两套试卷。公共必修课、基础理论课考核时由研究生院随机抽取A卷或B卷,专业基础或专业课由开课学院随机抽取A卷或B卷进行考试。以论文或读书报告等其他形式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也必须将考核内容填写到“江苏大学研究生试题纸”上,按课程分类要求送交研究生院或开课学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考核:
  (一)研究生课堂学习缺勤课程超过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二)未办理修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

  第九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七条  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评分,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换算标准: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  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考查成绩达到及格后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九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既可以以最后的考核成绩为依据,也可以综合平时的测验或作业成绩加以综合评定。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评分,考试成绩应拉开档次。课程考核成绩必须登记在《江苏大学研究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上,任课教师应于考核结束一个月内上交试卷、答卷和成绩单,其中公共必修课、基础理论课考核材料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存档;专业基础或专业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考核材料交开课学院存档。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所交课程成绩学员名单应以教学任务书中《江苏大学研究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上的名单或教学过程中研究生院培养办提供的名单为准。未办理课程变更的学员不得参加课程考核,任课教师不得随意修改或追加听课人员名单和成绩。

  第三十二条  公共基础课和基础理论课课程考核结果由研究生院负责公布, 其它课程考核结果到开课学院查询。每位研究生本学期所学课程成绩, 在下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由研究生院负责向学生公布, 每位研究生应及时向导师汇报, 以便导师了解研究生学习情况。课程考核结果公布一个月之后, 研究生院不再接待成绩查询事宜。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